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相关指示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院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部出具的本人学习、品质方面的证明材料;
3、由教育处出具的本人考试成绩单;
4、《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宣传教育
第八条
公司成立由院长赵国运同志任组长,副院长蔡有法同志任副组长的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招生办和后勤处等处室领导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统一领导全校的资助工作,制订学院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资助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学兼优的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需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和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认识等内容,并认真填写《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审、公示、汇总,并将初审通过名单进行统计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今后颁发新的实施办法时,本实施办法与之相违背的,以学院新的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