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07 浏览次数: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为了进一步开展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简化办事程序,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保职工(家属)可持身份证(社保卡)、生育证、住院证可在就医前3日内到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消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1日起执行。
新郑市社会保险局
2016月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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