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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am永利集团教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9-09    浏览次数:

    为有效利用教室资源,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教室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与调配:全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与调配,各院(系部)具体管理与使用;教务处、各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上课、早晚自习和其他教学活动,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及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日常管理要求:各院(系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室管理工作,教室管理人员要在上课或考试前半小时开门,确保正常的教学或考试秩序,如未及时开门,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教室使用后,管理或使用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并锁闭门窗,杜绝长明灯、不锁门现象,否则,因此造成设备丢失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财产管理及安全:各院(系部)负责所管理教室的财产安全,主要包括桌椅、黑板、日光灯、电扇、音响以及多媒体配套设备等,并负责配备教室所用黑板擦、粉笔、卫生工具等。教室设施、设备及物品,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出室外,更不得移作他用,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四、教室的维修与维护:各院(系部)要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教室内设施的数量和完好状况,保证教室设施整洁和完好,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对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报告维修;对人为损坏的设施、设备要追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视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补充。

    五、教室使用: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专用场所,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作他用。非教学活动需要使用教室或教室物品时,使用单位应提前填写《教室(物品)使用申请单》,经教务处、相关院(系部)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有关非教学活动与上课冲突,必须优先保证上课。

    六、教室管理交接: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室资源分配时,院(系部)之间应按学校要求履行教室交接手续,交接教室时应逐个查看,在卫生状况良好、财产完整的情况下,经双方查收无误,资产管理部门、教务处、院(系部)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交接,交接清单在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教室卫生:教室卫生主要由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打扫和保洁。各单位要教育师生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不携带食物和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物品进教室,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学校和各院(系部)将依据《304am永利集团卫生管理条例及评分标准》对教室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比。

    八、教室秩序:教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在教室和走廊内喧哗、嬉戏、打闹。正常上课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借用教室开展文娱体育或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九、教室功能改造:因教学工作需要将教室改做他用,须经教务处批准。

    十、多媒体教室管理:

    (一) 学校多媒体教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院(系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二) 多媒体教室根据属地原则,结合教学实际需要,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给各院(系部)管理。院(系部)全面负责所分配多媒体教室的财产安全、设备维护维修、卫生保洁、使用管理等工作。院(系部)负责人为其多媒体教室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 多媒体教室使用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相关院(系部)要加强管理,确保使用效果,并配合做好多媒体教室物品发放、卫生保洁、按时开(关)门等工作。院(系部)因疏于管理影响正常教学的将依据《304am永利集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追究相关院(系部)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监控管理,对于多媒体教室不当使用和使用效果不好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罚。

    (五) 各院(系部)要在每学期放假前,把下学期需要的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配件和耗材统一上报给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纳入学校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要按时保质保量购买,交各院(系部)妥善保管。费用从各院(系部)日常教学基本运行经费中支出。

    (六) 学校根据需要为院(系部)配备专门的多媒体管理人员。院(系部)要加强对多媒体管理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能尽力尽职的开展工作。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全校多媒体管理员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加强对多媒体设备的技术支持,对关键设备要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八)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学期末要检查一次多媒体教室资产情况,对人为损坏和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相关院(系部)的赔偿责任。

    (九)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的院(系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其他教室管理:画室、钢琴教室、音乐厅、网络教室、录播教室、机房、学术报告厅等专用教室由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或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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