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为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类型、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304am永利集团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二) 为顺利实施学分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制
(一)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为5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修业期满,达到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
(二) 对于经济有困难或有创业意愿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课程分类
所有课程分两大类:
(一) 必修课。指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通识(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二) 选修课。指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读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通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四、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修习学分的规定
(一)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16周)为计算单位。
1.一般课程原则上16学时计1学分;
2.集中进行的专业(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1周计1学分;
3.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不计入学分。
(二) 学生各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应低于1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一般不得超过26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适当增加修读学分。
五、选课
(一) 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培养规格和每学期应修满的课程学分,以及自己的学程安排在老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选课。
(二) 选课的原则要求。必修课是保证基本人才培养规格的课程,不能用其他课程代替,因此不属于选课的范围,只有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属于选课的范围;选课时要注意各类选修课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按要求修满学分;要遵循理论课先选、实践课后选的原则,还要遵循各专业课程之间的先修原则。
(三) 学校要保证为全校学生提供选课、上课的条件,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为选课搞好服务。
(四) 开课及学生选课程序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由院(系部)分学期安排教师授课,学校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的工作量。任何单位及教师不得拒绝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1.各院(系部)应在期末考试前1个月确定下一学期各门选修课程及任课教师,报教务处予以公布。
2.各院(系部)按照教务处公布的选修课程组织学生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3.学生选课确定以后,如不能参加修习,则不得参加考试;或虽然修习但没有参加考试,则作零分处理。
六、课程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计算
(一)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二)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采取百分制。
(三)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该课程不得获取学分。
(四)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选原课程,也可另选。
(五)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为“0”。
(六)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七)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八)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挂钩。
七、其他
(一)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