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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7    浏览次数: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依照《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附件1)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必须是2014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教学改革鉴定,且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教学成果。

    二、省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各高校组织推荐的成果应能够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三、严禁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要以2015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通过名单(教高〔2015〕1033号)为准,不得进行人员调整和顺序变更。

    四、同一所学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个人作为项目成员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

    五、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校领导主持成果的推荐数量应控制在限额的30%以内。

    六、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推荐等级参考指标》(附件2)组织成果推荐,科学把握各等级推荐比例,并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办法。我厅按照学校项目鉴定数量、教学改革进展及上届获国家奖励等情况,将申报限额下达各高校。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推荐限额指标(附件3)进行推荐。

    八、只接受学校集体推荐的成果,不受理个人申请。超过一个以上的推荐项目应排序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申报。

    九、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附件4);

    2、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报告(不超过5000字)、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论文(不超过10篇代表性论文)、奖励、新闻报道等支撑材料(除成果报告外电子档为PDF格式);

    3、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及教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不超过50页PDF格式文档);

    4、教学成果中如含视频材料的,可提供FLV格式的视频材料,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上述第1项《推荐书》单独成册,第2项材料需另外合装成册(软皮平装,首页为附件目录),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提交第1至4项全部材料电子档(U盘报送)。上报材料要用厚牛皮纸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成果的材料,并将《推荐书》封面(复印件)贴于袋的正面。

    同时,学校提交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档)、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文件、推荐公示文件和评奖工作报告各一份。

    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调动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高质量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请各高校按照有关要求于5月25-26日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我厅高教处。

    同时,做好网络申报工作,申报时间:5月23-27日,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网络申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网址:http://jxgc.open.ha.cn/)内申报流程。

    联系人:张俊丽 赵万勇

    联系电话:0371—69691855 69691869

    材料报送地址: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大楼B1区S201房间;联系电话0371-86502957。

    附件: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推荐等级参考指标

    3.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和推荐成果汇总表

    4.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5.2016年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学校信息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教育中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

    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高等职业教育成果应突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及视频影音等。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并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兼顾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其中特等奖候选项目须参加答辩。省教育厅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网络评审结果,完成会议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项目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省教育厅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省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调查核实,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教育厅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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